宣城市切实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日期:2010-1-21 8:34:39 来源: 宣城环保 浏览:2828次

市政府为深入学习贯彻《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国务院令第559号,以下简称《条例》),加强我市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结合相关环保法律法规制定并发布了《关于切实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宣政办〔2009〕89号),主要内容如下:

一、全面深刻认识《条例》的重要意义。《条例》更加充分地体现了“预防为主” 的环境保护方针,更加有利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及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全面协调,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认真做好《条例》的宣传贯彻工作。切实把全面贯彻与重点落实、集中宣传与完善机制、政府指导与部门推进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努力在全社会形成学习《条例》、遵守《条例》、落实《条例》的共识与行动。

三、推进区域和重点行业规划环评。按照《条例》要求,今后由市、县政府及各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规划,应在编制过程中组织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严格规范省、市级工业园区、乡镇工业集中区的规划环评,将功能布局、产业结构以及重要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措施和入园项目环境准入标准作为评价工作的重点。今后申报建设项目时,特别是进入工业园区及工业企业相对集中区的项目,规划及规划环评是前置条件。

四、推动规划环评与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同步。努力提高城乡规划质量,规划环评要早期介入城乡总体规划及有关建设规划的编制,实现与规划的全过程互动,城乡规划有重大调整和变动的,涉及环境敏感区域的,必须开展跟踪评价。

五、建立规划环评联动、跟踪和责任机制。凡未进入开发区、工业集中区的化工(含化学药品制造)、造纸、电镀、印染、酿造、制革、味精、柠檬酸、酶制剂、酵母、有色金属冶炼、钢铁加工、电石、铁合金、焦炭等重污染项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未依法开展规划环评及未按规划环评要求实施,导致建设项目产生重大不良环境影响的应依法追究相应责任部门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环保局将以该通知的精神为指导,切实落实通知中的各项要求,履行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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